[大事件]ST唐陶: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时间:2011-01-18 16:01    来源

[大事件]ST唐陶: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时间:2011年01月07日 04:09:43 中财网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四)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

二○一○年八月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四)
金证法意【2010】字0819第0115号
致: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已于2009年10月22日出具金证法意【2009】字1015第0129号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冀东水泥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09
年11月11日出具金证法意【2009】字1113第0144号《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09年12
月3日出具金证法意【2009】字1127第0155号《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0年6月4日
出具金证法意【2010】字0603第0062号《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
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的事项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就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及相关协议
自2010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意见
期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重组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等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唐山陶瓷的主体资格
2010年6月30日,唐山陶瓷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7,878,421

29.90%

2

唐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24,100,000

10.62%

3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489,294

3.30%

4

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951,000

1.30%

5

刘晖

1,901,893

0.84%

6

路春敏

1,252,800

0.55%

7

刘东辉

1,100,000

0.48%

8

王颖

1,029,462

0.45%

9

王莹

1,010,000

0.44%

10

魏霞

888,900

0.39%



总计

102,168,328

48.27%



在补充意见期间,唐山陶瓷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二)冀东集团的主体资格
在补充意见期间,冀东集团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在补充意见期间,原有相关批准和授权继续有效。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
(一)拟置入资产
1、盾石机械
1.1 2009年11月26日,盾石机械与冀东集团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冀东集团许可盾石机械无偿使用注册号为4877688的“盾石”商标,使用期限至
2014年11月25日。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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